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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六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六条内容如下: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涉外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的涉外仲裁自1950年4月与前苏联就交货共同条件达成协议而开始以来,在仲裁制度上同国际惯例基本接轨。涉外仲裁机构,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均附设于中国国际商会,从成立至今,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了大量国际经济贸易和运输、海事中的争议,对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我国目前涉外仲裁的受案量已居世界前列,涉外仲裁机构在国际上也产生了广泛影响,已成为著名的国际仲裁机构。故此,仲裁法对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采取了不同于国内仲裁机构的设立方式。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即肯定了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商会继续存在的合法性。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为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