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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七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七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一条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裁决不予执行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涉外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后,被申请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这些情形包括: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