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七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内容如下:
主旨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本条是关于涉外仲裁中申请撤销裁决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应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后,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的作出确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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