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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留置权的担保物权

施工留置权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具有二次效力:

(1)债权到期后扣留财产的所有权(占有动产或在产权登记机关登记留置权),以保全债权。

(2)如在法定时间内债务人仍不还款,留置权人就可依法取消债务人的赎回权(折价或拍卖)。

在二次效力之间的缓冲期间,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不动产上往往有多个抵押贷款人和多个承包商、供应商以及共有业主等权利人。留置权人无论是占有一个洗手间还是整栋住宅都存在合理性问题。施工留置权不占有不动产,这就避免了许多矛盾冲突,因而是一种“和谐式”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遍及于留置物,具有不可分性。例如,绿化工程债权人是拍卖不动产而不是花草树木。但是,如果不动产可以分割出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单元,执法官就只能拍卖足以清偿债权的部分不动产,例如拍卖一套住宅而不是拍卖整栋住宅,但也不能只拍卖一个洗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