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方申请,双方地位平等
人事争议发生后,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争议事项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范围内,仲裁机构都应该受理;另一方不提交答辩书或者不出庭,不影响仲裁程序地进行。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主要表现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2.机构独立,一级仲裁
仲裁机构的相对独立是保证仲裁公正性的基础。机构的相对独立,一方面是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处理人事争议,不受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预;另一方面是指各级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仲裁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任何仲裁委员会都不得干预其他仲裁委员会对人事争议的处理。一级仲裁的含义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不能向其他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重新仲裁的申请,但可以向原仲裁机构提出复议申请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调解和裁决是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两种方式,在调解和裁决关系的处理上,实行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先行调解是指调解是仲裁的前置程序,也就是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要先调解,后裁决,不经调解不能进入裁决程序。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避免案子久调不决,使双方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护。
4.性质特殊
人事争议仲裁是具有行政、司法双重性质的制度,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有比较密切的关系,但人事争议仲裁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受行政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