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存在以下不同: (1)两者的开始与与终止时间不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两者的内容不同。法人具有团体性,因而法人不具有自然人基于自然属性所得享有的权利的能力,如法人不能享有身体权、生命健康权、继承权等,也无遗嘱能力、婚姻能力、收养能力等。同时,自然人也不具有法人基于自然属性所得享有的权利的能力,如自然人没有名称权。 (3)两者受限制的程度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宗旨的限制,不同性质的法人之间的权利能力有原则上的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相互间无原则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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