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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权体系的构成

法人人格权体系的构成

对一类民事权利是否有必要进行分类,主要应当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这类权利的客体是否有不同的性质,客体不同,应按不同的性质进行分类,客体相同,则不必进行分类;二是这类权利的保护方法是否不同,保护方法不同,就当按不同的保护方法进行分类,否则,不必进行分类。法人人格权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方法,但对法人人格权进行怎样的分类颇值得研究。将法人人格权划分为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二分法,存在着其固有的缺陷,不值得倡导;将法人人格权按主体的不同或来源进行划分,在客体和法律保护方法上,没有太大意义;相比较而言,将法人人格权按客体的不同进行分类的方法,为大多数国家采纳。目前,依据法人人格权客体的不同,在法人人格权概念下有以下权利类型:法人名称权、法人名誉权、法人信用权和法人秘密权。法人名称权、法人名誉权、法人信用权和法人秘密权共同构成了法人人格权的权利体系,但作为权利体系中的一项具体权利,法人名称权、法人名誉权、法人信用权和法人秘密权都有各自的具体内容。

(一)法人名称权。法人名称权是法人依法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人格权,包括以下四种具体权能:

1.名称设定权。法人为自己设定名称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这是法人享有名称权的最基本内容。对于名称的设定各国有不同的作法,我国对名称的设定采取特许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名称使用权。法人对其名称享有占使用的权利,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和非法使用。

3.名称变更权。法人在使用其名称的过程中,可以依法变更自己登记使用的名称。

4.名称转让权。营利性法人可以将其名称部分或全部转让于他人行使。非营利性法人的名称不得转让。

(二)法人名誉权。法人名誉权是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包括以下三项权能:

1.名誉保有权。一是法人保持自己的名誉不降低、不丧失;二是法人在知悉自己的名誉处于不佳状态时,可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改进它。

2.名誉维护权。一是基于名誉权的绝对属性,法人对任何其他人有不得侵害自己名誉的不作为请求权;二是法人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可以寻求司法保护,请求对侵权人进行民事制裁,同时对自己遭受的损害进行救济。

3.名誉支配权。法人就社会对自己的评价不能进行支配,但对于名誉所蕴含的人格价值能够进行支配。法人可以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与他人进行广泛的政治、经济交往,使自己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当然也可以不利用他,但不得任意抛弃和任意处分。

(三)法人信用权。法人信用权是法人就其履行对他人承诺的义务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和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包括以下三项权能:

1.信用保有权。一是法人保持自己的信用不降低、不丧失;二是通过自己增强经济能力,加强诚信履约的努力,而使自己的社会、经济评价和信赖感不断进展,获得更好的社会、经济形象。

2.信用维护权。一是基于信用权的绝对属性,法人对任何其他人有不得侵害自己信用的不作为请求权;二是法人对于侵害信用权的行为人,可以寻求司法保护,请求对侵权人进行民事制裁,同时对自己遭受的损害进行救济。

3.信用支配权。法人可以利用自己良好的信用,与他人进行广泛的政治、经济交往,使自己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当然也可以不利用他,但不得任意抛弃和任意处分。权利人还可以利用自己的信用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

(四)法人秘密权。法人秘密权是法人对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其他非技术性信息所享有的人格权,包括以下四项权能:

1.秘密保守权。权利人对其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不让外人知晓的权利。

2.秘密使用权。法人对其秘密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和非法使用。

3.秘密维护权。法人对于侵害秘密权的行为人,可以寻求司法保护,请求对侵权人进行民事制裁,同时对自己遭受的损害进行救济。

4.秘密转让权。营利性法人可以将其秘密部分或全部转让于他人行使。非营利性法人的秘密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