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主旨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第二款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这是因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一般都是地质结构比较脆弱的地区,在该区内从事爆破、削坡和工程建设的活动,极易改变地质结构的现状,从而引发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所以必须严格禁止。这里要明确的是,条例明确列举了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可能引发灾害的行为种类,包括爆破、削坡和进行工程建设。这些行为比较典型,在实践中也最容易引发地质灾害。但是由于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的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多种多样,如采石取土、抽取地下水等等也都可能引发灾害,而这些行为又不能一一列举穷尽,因此本条采取了归纳法,即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除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外,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也一律予以禁止。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种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对单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上述行为的,应当给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就是说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的单位,不管是否真正导致地质灾害的发生,都要给予处罚。这个处罚应该说是比较严厉的。许多人不了解,为什么对爆破、削坡等行为要给予这么严厉的处罚。这是因为这些行为看似平常的,往往能导致很严重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必须坚决禁止。在这里区分了单位违法和个人违法,主要考虑到个人从事上述行为的,主要是在农村甚至是比较偏远的地区,给予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是应当严厉了,能够达到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
2.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单位和个人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且又符合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求,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认定刑事责任时,必须严格按照刑法的犯罪构成要求,不能主观臆断。因为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从事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管其行为是否引发地质灾害,只要给他人人身造成侵害,或者财产造成损失,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