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主旨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应当由组织该地质灾害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特大型自然地质灾害的治理工程,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验收。跨行政区域的自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所跨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二、责任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责任单位组织验收,但是,必须邀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该款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责任单位治理过程中的偷工减料、敷衍应付等不良行为,从而避免出现质量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