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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其治理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保护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由组织治理工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管理和维护费用应该纳入治理工程总体预算。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其治理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如果责任单位因异地施工等原因不能承担管理和维护工作,可以委托有管理维护能力的其他单位承担管理维护工作,但是其费用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是永久性的工程设施,是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财产,而且,侵占、损坏、破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可能重新引发地质灾害。因此,绝不允许任何人、任何单位侵占、损坏和破坏。在治理工程设施严重阻碍了更为重要的建设工程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变动、关闭或拆除,但必须采取新的治理方案,以保证原治理工程保护的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变动、关闭和拆除以及实施新的治理方案所需费用,纳入新的建设工程的经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