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引渡法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九条内容如下:
主旨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本条是关于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是指当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引渡请求时,我国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拒绝引渡或者准予引渡。规定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既体现了我国的法律精神,也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
本条共规定了两种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可以拒绝引渡。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的司法主权原则,同时考虑了开展国际司法合作,有效地打击犯罪的需要。这里所说的“具有刑事管辖权”,是指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触犯了我国刑法,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具有管辖权。“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对引渡请求所指的我国有管辖权的犯罪正在进行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包括已经作出判决但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我国司法机关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不论是否已开始执行刑罚,或者我国司法机关已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终止了刑事诉讼程序,如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均不属于本条所指的“正在进行刑事诉讼”的情况。对于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拒绝引渡。“准备进行刑事诉讼”,既包括在外国提出引渡请求前,我国已经发现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的有关情况或者线索,虽尚未立案侦查,但准备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包括外国提出引渡请求后,我国司法机关认为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虽然我国司法机关事先并未发现,但对该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同时认为应当由我国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考虑到对于本项规定的情形,我国和请求国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都具有管辖权,有时由请求国对该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有利于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和更有效地改造罪犯,因此,本条将这种情形规定为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在适用本项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本项所规定的情形实际上只包括被请求引渡人不属于我国公民的情况。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属于我国公民,根据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而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我国的有关部门应当一律决定拒绝引渡;(2)在我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情况下,在决定是否拒绝引渡时,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是否更有利于追究犯罪,改造罪犯。比如犯罪地点、被请求引渡人的国籍国都是请求国,犯罪证据也主要在请求国,一般来讲,由请求国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可能更有利于追究犯罪,改造罪犯,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考虑决定引渡;二是要考虑请求国与我国一贯的引渡实践情况和两国关系。(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情况下,如果决定拒绝引渡,由我国司法机关对被请求引渡人继续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提起刑事诉讼,在通知请求国拒绝引渡决定时,可以根据引渡条约或者国际惯例向请求国提出移送有关犯罪证据的要求,并向请求国通知我国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的结果情况;如果决定引渡,我国司法机关实际上就是放弃了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应当终止该刑事诉讼或者不提起刑事诉讼。
(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可以拒绝引渡。这一规定主要体现了我国一贯的人道主义主张。这里所说的“年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请求引渡人属于未成年人的情况,二是被请求引渡人过于年迈的情况。被请求引渡人属于未成年人时,首先要审查其年龄是否达到我国和请求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对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根据本法第七条规定的双重犯罪原则,应当拒绝引渡。因此,可以根据本项规定拒绝引渡的未成年人是指虽满刑事责任年龄,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这里所说的“健康”原因,主要是指被请求引渡人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接受审判、服刑或者执行引渡的情况。除了本项列举的“年龄”、“健康”原因外,根据人道主义原则,还可以考虑涉及其他方面的一些情况,如被请求引渡人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等。对于具有本项规定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情况,本条规定给予我国有关部门一定的裁量权,我国有关部门在审查时,主要应对被请求引渡人犯罪的严重程度与对该人的人道主义照顾加以综合权衡,比较孰轻孰重,以作出最为有理有利的决定。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健康”原因,不限于引渡请求提出时被请求引渡人的健康状况,而是包括引渡请求审查的整个过程。有关部门在对是否引渡作出最终决定时,也要考虑被请求引渡人的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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