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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业务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资质,包括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四类,每一类资质又根据单位资质条件的不同而分设不同的等级,持不同类别、不同等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其能承担治理工程的灾害规模将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这种做法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对资质单位本身负责的体现。

二、没有资质的单位,不能借用其他有资质单位的名义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有资质的单位也不能允许无资质单位借用本单位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资质,是国家唯一承认的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必须具备的资质,也是国家为了维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市场秩序,保障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单位权益的手段。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受法律保护。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