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五个阶段。 (1)环境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请求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环境纠纷,应向有权管辖这一纠纷的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书; (2)环境纠纷行政管理机关在本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对双方同意请求行政处理的纠纷,可以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申请,应依法移送或告知申请人到有管辖权的机关请求处理; (3)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并正式立案后,应指定专门机构或成立办案组具体负责案件的审理; (4)经过审理和调解,如果纠纷当事人达不成和解,环境行政机关应及时做出决定; (5)经过调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或由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如果各方当事人均无不服的表示,有义务的一方应按处理决定的要求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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