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即因人为活动对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各种天然的,或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施加不良影响,导致环境质量下降,从而使广大区域的公众的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它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个方面,具有间接性特点,与其他侵权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致害原因不同,环境侵权行为损害了一定区域内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特殊性在于依民法上的特别规定,适用无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证据规则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方式,在因果关系上采用推定原则,运用盖然性因果关系、疫学因果关系以及间接反证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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