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最早由美国学者J.L.萨克斯提出这一概念,后由日本律师仁藤一和池尾隆良做了有具体法律依据的论述,把环境权规定为要求预防或者排除环境破坏的权利。1972年斯德哥尔摩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以“人有在保持尊严与福祉的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以及幸福生活的基本权利”,这表明了环境权的观点。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全球首脑会议发表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宣言》中宣布“人类拥有与自然协调的、健康的生产和活动的权利”,表明环境权已为国际社会所公认。我国从《宪法》到《环境保护法》,从各种资源保护法到污染防治法,都体现了“人人享有生活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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