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责任可依权利人是基于同一原因还是不同原因得向各债务人请求清偿进行分类。
权利人基于同一原因得向各债务人请求清偿的主要有以下一些类型:1、除公民和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由其开办单位或组织成员承担补充责任。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主要是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对于这类组织,我国法律承认了其民法上的主体资格,认可了其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债务当然应先由其所拥有之财产予以清偿。但这类主体毕竟不是法人单位,他们虽然可以独立支配使用自己所掌握的财产,但并不能独自享有,其财产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这些组织的经营所得全部由其出资设立人或组织成员享有,并受他们的控制。当这些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设立人或组织成员作为受益人和支配人当然应该保证债务得到清偿,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2、因将企业等经营物承包给他人经营而对承包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所谓承包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的条件下,企业所有权人作为发包方将企业或企业的某个部门交给承包方经营。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以企业名义对外经营而产生债务的,因实际经营人是承包人,经营利益由承包人获得,所以应由承包人来负责清偿债务,但因承包人是以企业名义对外经营的,企业也获得了利润,故企业应该承担补充责任。3、因准许他人挂靠在本企业下经营而对他人因挂靠产生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挂靠经营是指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定期或不定期的向被挂靠者交纳一定费用。因挂靠人实际上是自己在经营,收益也归自己,所以因其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应该由其自己负责清偿。但因为挂靠者是以被挂靠者的名义在对外经营,被挂靠者也有收益,因此应该由被挂靠单位来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权利人基于不同原因得向各债务人请求清偿的主要有以下一些类型:1、法定或约定义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然后由未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最为典型的是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第三人的损害,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中规定:“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定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3、因监护人身份而承担补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这是法定的补充责任。4、因出具虚假验资证明而对企业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函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指出:“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因担保而承担补充责任,如一般担保责任。6、投资人实际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应该在投入资金不足的范围内对企业债务承担补充责任。7、投资人抽逃注册资金的,在抽逃资金范围内对企业债务承担补充责任。8、在企业被撤消、吊销或歇业后,投资人无偿接收企业财产的,由投资人在接收财产范围内对企业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补充责任人应承担补充责任的份额,可以分为无限补充责任和有限补充责任。无限补充责任是指补充责任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有限补充责任是指补充责任人只在一定的限额内对主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对此的划分可以归责原则为依据,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如果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依据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则其只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比如说前面提到的因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则应依照其过错程度来确定其承担补充责任的份额,如果安全义务责任人已基本上履行了其安全保障义务,只是小有疏忽,则应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有限补充责任。前述因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或出资不实而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补充责任也是一种有限责任,只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如果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依据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则需要承担无限的补充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中规定:“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定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这里规定的就是一种无限的补充责任,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