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大部分组成。
(1)首部。依法写明:①标题:“行政起诉状”;②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原告为自然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写明名称、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正文。依次包括:①诉讼要求,即要求撤消、变更或履行某种具体行政行为;如造成损害的,可同时请求赔偿。②事实和理由。围绕诉讼目的,写清行政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事件的原因及处理决定,着重对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阐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这一重点问题。按照行政诉讼“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原告一般可不写证据材料;但如果认为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对自己有利的.也可向法院提供。
(3)尾部。写明:①致送的人民法院;②起诉人姓名或名称,起诉日期并签章;③附项:本状副本份数,提交证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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