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的形式:
一是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如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
二是接受外国法院的委托,代为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我国进行司法协助的条件:
1.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或者外国法院提出请求;
2.当事人或者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不得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当事人或者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
司法协助是国际间的一种必要的、有益的协作关系,它便于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及判决、裁定的执行,便于跨国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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