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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