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主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的设立与职能。
释义和理解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之前,我国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机构设置的规定主要有:1983年9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原则上按经济区划设置。其主要任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领导下,根据国家规定的金融方针政策和国家信贷计划,在本辖区内调节信贷资金和货币流通,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承办上级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为了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全面管理金融事业的力量,须从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抽调一部分业务骨干。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在银行业务和干部管理上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保证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但不得干预银行的正常业务活动。
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各自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职责,具体领导和管理本辖区的金融事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单一的中央银行制度,即全国只在首都北京设立一个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总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或发布的货币政策、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等,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范围内,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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