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主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本条是对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作了修改,增加了第二款。
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为了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于如何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在当初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时,存在较大的争议。有的同志认为,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很有必要,有利于民主、科学决策。作为金融大法的中央银行法,应当对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性质、职责、组成、工作程序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关系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以确立其应有的法律地位。有的同志认为,从金融改革的实际出发,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性质、职责等由国务院具体规定较为合适。
关于货币政策委员会是否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内,也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具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责,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在中国人民银行内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也受行长领导,货币政策实际是由行长决策,货币政策委员会只能起到一个咨询机构的作用。因此,建议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制定货币政策、及时调整货币和信贷政策的决策机构,由国务院设立。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能够科学地制定货币政策,并有权威性保证执行货币政策。建议成立一个不受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控制的机构,成员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对人大负责,对货币政策作出科学的决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中国人民银行法如何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问题提请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第九次、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又经与国务院等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当时考虑认为,国家金融体制正进行改革,有些问题还在探索,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货币政策委员会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新措施,它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尚难以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拟由国务院根据形势发展和经验积累作出规定较为稳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法律委员会的建议,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一条对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了规定。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之后,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对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工作程序等作了规定。条例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下列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一)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二)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三)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四)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五)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二人;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一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一人;财政部副部长一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二人;金融专家一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货币政策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
这次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原条内容未作修改。国务院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草案增加规定了本条第二款,强调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同志认为,“发挥重要作用”不是法律语言,实际意思应该是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依法对国家宏观经济实行调控,制定和调整货币政策。有的建议把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写清楚,把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地表达出来。有的同志认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能不应当限于议事咨询,还应当包括协调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职能。鉴于国务院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对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已有明确规定,同时,这次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仅是为了解决职责分工而作相应修改,不作大的修改。对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等问题可以继续研究。因此,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维持了国务院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草案的写法,对本条第二款未作修改。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