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六条内容如下:
主旨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报告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中国人民银行法在最初的法律草案中没有关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规定,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审议时,有些代表提出,“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很重要,应当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根据代表们的这一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规定。此次修正案略有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在行政上隶属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同时受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监督。货币政策是整个社会经济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业运行的正常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业的主管机关,应当就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报告及实际情况,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及整个金融业进行监督。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