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伙企业法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内容如下:
主旨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本条是对合伙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合伙企业的本质特征表明,合伙企业虽然有独立的财产,并先以其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并非像公司那样是独立的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并仅以这些财产承担责任。相反,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对外承担责任时,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一般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对外责任的最终不可分性,使得作为合伙企业财产的企业所得与合伙人所得并非泾渭分明。从国外合伙企业实践看,尽管多数国家的法律承认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其财产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在税收待遇上,往往将合伙企业和合伙人联系起来考虑,一般不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只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征收所得税。这一作法避免了对合伙企业和合伙人所得的双重征税,降低了合伙人的纳税成本和企业的缴税风险,在客观上使合伙企业在税收待遇上比公司具有一定的优势,成为投资者乐于选择这一形式的重要原因。
我国1997年颁布合伙企业法后,在一段时间内,采用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又对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制度。对此,合伙企业反应强烈。2000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自此,国家对合伙企业的所得税问题从双重征税制度改为只向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制度。
这次修改合伙企业法,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许多常委委员、有关专家建议将已经实施的这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但也有的部门和同志提出,1997年的合伙企业法只规定了普通合伙一种合伙企业形式,在这一形式中,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合伙人均为自然人。2000年所实施的新的税收制度是在这一基础上制定的。而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扩大了投资者范围,即合伙人不仅可以是自然人,而且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增加了有限合伙形式及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意味着根据新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一部分合伙人可能不是普通合伙人或者是责任有一定限制的普通合伙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仍采用只向合伙人征收所得税的一次征税制度值得研究。立法机关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并与税务机关等有关部门多次研究,考虑到我国合伙企业发展不够充分的现状,为了促进合伙企业的发展,进一步吸引社会投资,同时考虑到鼓励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在合伙企业法中确立了只向合伙人征收所得税的一次征税制度。
合伙人缴纳所得税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一是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年度终了,合伙企业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所得,均应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所得税。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的平均数量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法人合伙人应当就其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就其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当注意,这一条规定只解决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所得税征收的问题。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缴纳的其他税收如营业税、增值税等均应依法缴纳。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