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机构内部现行的工作流程、管理规定或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旧规定,或自域外发达国家、发达地区引进,需要一段较长的磨合期,才能适应新时期的我国社会现状。
2.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具有较丰富的金融专业知识,但他们对贷款合同的审查更多地偏重于借款人的资金投向与资金回笼情况,产品的发展前景以及借款人以往的信誉等方面。对法律程序方面的审查常有“力不从心”的感觉。而这一点恰恰是公证处的强项。
3.从公证处的角度讲,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毕竟规定了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而一个合格的公证员,作为一个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专业法律人员,从公平、中立的角度对有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抵押物及抵押合同进行把关,对于提高合同的履约率,防范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借款人不偿还贷款时的强制执行等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4.抵押贷款合同是国际上普通采用的做法,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了抵押业务须经公证方能登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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