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他人担保行为和为自己担保行为
这是依据担保为谁提供所作的分类。为他人担保行为是指主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主合同债务人所设立的担保。如保证担保,就是保证人向保证权人担保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为自己担保行为是指主合同债务人为自己所实施的担保行为。如甲与某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甲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甲同时与某银行订立借款抵押合同,甲用自己所有的价值为10万元的房产作借款抵押。
(二)作为和不作为
担保主体有意识地进行一定的担保活动,是作为的担保行为,也叫积极的担保行为。如我国《担保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该条款中质权人返还质物的行为就是一种作为。作为可以用动作来表现,如抵押人提供自己的汽车作抵押;也可以用语盲来表现,担保权人对担保人担保意见书的承诺。担保主体有意识地不为一定的担保活动,是不作为的担保行为,又称消极行为。例如我国《担保法》第69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该条款的规定,质权人负责保管的质物,质权人不妥善保管造成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行为,即是质权人的不作为。
(三)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依担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作的分类。合法的担保行为是指符合担保法律规定或被担保法律所承认的担保行为。如担保主体表法签订担保合同的行为;又比如有关国家机关所为的担保公证行为。违法的担保行为是违反担保法律规定,侵犯担保权益的行为。例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行为。违法的担保行为,一般是担保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但也可能是无意识的行为。但不论违法担保行为是担保当事人故意违法或过失违法而为,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