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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姓名权承担的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姓名权承担的侵权责任

行为人故意侵害他人姓名权,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此种责任方式有三种即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无形的精神损害。

(1)停止侵害行为。此种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以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仍在持续进行中为条件,如果行为人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行为已经停止,则受害人不得主张此种侵权责任的承担。

(2)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无论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已经停止,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姓名权的损害,则基于受害人的请求,行为人应当承担该种侵权责任,在其损害行为所及的范围内对受害人公开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3)赔偿无形的精神损害。如果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导致他人遭受严重的非财产损害,则基于受害人的请求,侵害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非财产损害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侵害人侵害他人姓名权时,侵害人应当对他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