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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二重起诉的国际态度

国际二重起诉的国际态度

国际社会对国际二重起诉的态度大致可分为如下三种:

(1)、通常以国内诉讼优先,即不问同一事件是否已系属或正在系属外国法院的事实,照常为内国诉讼。采取这一态度的国家主要有意大利、印度等国。日本的判例、学说开始也采取该种立场,但后来有逐渐向第二种立场转变的趋势。采取该种态度势必导致二重起诉现象的不断产生。

(2)、以将来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可能性为条件,规范内国诉讼,即当该业已在诉讼系属中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可在内围获得承认与执行时,可停止或终止内国的诉讼;反之,则仍为内国的诉讼。采取这一态度的主要是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该种方案不失为一种可供选择的解决二重起诉的方法,但深究下去则又不难发现,此方法仍有某些不尽完善之处:①中止诉讼难以操作,因为判断外国法院能否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一项在本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判决是相当困难的;②是否停止内国诉讼,需完全视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况而定,尽管具有明确、可避免冲突等优点,但使自己的司法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受约束于对方;③只适用于外国法院的判决可在内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一种场合,范围有限;④只能停止内国的诉讼,不能禁止当事人继续在外国诉讼或起诉。

(3)、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是,由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裁量、判断内、外国哪一法院为适宜(当)的法院,从而决定继续那里的诉讼(也即同时停止另地的诉讼)。

综合上述做法看,其着重考虑如下因素以决定是否禁止二重起诉(甚或起诉):

一是当事人二重起诉(或起诉)的动机。尽管当事人有选择法庭的自由、权利,但如果非善意地运用了这一权利,从而给对方带来了不公或构成了“法庭滥用”的话,则构成了法院行使“停止权”的理由。

二是相关法院与个案的“联系”,情况。当一法院认为其与某案没构成足够的联系,由其对该案行使管辖权非常不方便或不公平,且另有其他与该案的联系较紧密、从而较方便审理该案的法院时,则该法院即可停止审理或驳回该案。在判断两地或几地的法院谁为“方便”时,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①证据的收集情况;②证人传唤的方便;③当事双方参与诉讼活动的便利情况,④准据法的因素;⑥诉讼的效益等。

三是原告是否可在其他国家的法院获得充分的救济。

四是诉讼的效益等。如:①两诉的争执点是否相同;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可能性:③能否缓和无意义诉讼的重复,减少当事人的讼累、避免诉讼的迟延等。

五是案件与法院地国的其他“联系情况”等。如:①依法院地法,无法满足当事人的请求时,则法院不能接受该诉讼;②当法院地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无关且徒增加法庭的诉讼负担时,可拒绝对该案的管辖;③当法院受理某类案件会给法院地带来不利影响时,则不应接受该类案件的管辖;④当原告为法院地居民时,一般不宜拒绝管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