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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税权的内容体系

国民税权的内容体系

(一)纳税人基本权。

1、性质:(1)纳税人基本权足宪法上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2)纳税人基本权属于身份权,基于公民身份而享有,以国籍的存在_为要件,这与纳税人权利有所不同,目前各国征税按不同的情况采取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的综合,纳税义务除了基于公民身份而发生外,还会基于收入地而发生,因此纳税人权利的主体可以是本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3)纳税人基本权多属实体意义上的权利,有关税收立法的参与,税款使用的监督直接关系到实体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消灭,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

2、和国家税权的关系:据上文,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税权本源于纳税人基本权,有些纳税人基本权直接与其丰H对应,如国家有税收立法权,围民有税收立法参与权。

3、内容体系:(1)税收立法参与权。国民有权参与税收债务的设定与分配。具体指参与税法的制定、修改、解释、调整、废止、减免,从而参与决定纳税范围、税率、税目、税收减免等税泫要素。参与税收靠法的丰要途径便是各有权进行税收立法的人民代表大会。但是,由于我国税收法定原则未确立,税法实体法由狭义上的法律规定的少,由国务院条例规定的多,这使得公民的税收立法参与权得不到有效的行使。(2)税收监督权:指权利书体町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开征,税务管理,税款使用过程依法进行监查督导,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税收监督权源于《宪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同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lII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围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弯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3)税款使用权。税收的功能之一在于提供市场所无法提供的公共产品,公民有权使用和享受国家以税收提供的公设施及福利。这种使用理应足免费的,但也不排除某些稀缺产品的有偿使用。(4)税收知情权。即公民对于与税收及n身利益有关的国家决策、事务及社会上重大相关事件有了解知悉的权利。此项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意义重大,一定意义上是上述立法参与权,税款使用权,监督权行使的前提。

(二)纳税人权利。此处的纳税人权利特指具体的税收征纳关系中,因纳税事实的发生,纳税人在税收征纳程序中享有的权利。此处的纳税人指现实的、直接的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法律拟制主体1、性质:(1)纳税人权利属税法普通法规定,是普通权利。(2)纳税人权利基于纳税事实而发生,内外国人都有可能享受,并且不限于自然人。(3)纳税人权利有实体权利也有程序权利,分别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规定。2、和纳税人基本权的关系某些纳税人权利足纳税人基本权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化,纳税人权利的行使对于纳税人基本权的落实有保障作用3、内容:征税是行政征收行为的一种,所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诸如听证权.申辩权、程序抗辩权等,纳税人都享有。作为税法领域特殊的行政相对人,纳税人还享有:(1)法定税额内纳税权。减免退税权。(2)诚实推定权。

(三)救济权。从实体结果的公正性来看,救济权的行使有助于结果更加准确公jE;从程序的公正来说,救济权的意义在于使纳税人获得对结果和程序本身的认同感。。对国民税权的侵犯形态各异,救济途径当然也多样但救济不能足对处理结果的无限怀疑,而应以既保证公正,又不至于过多牺牲效率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