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司法实践来看,导致国际二重起诉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1、构成“纠纷”的事实或要素牵连到数个国家。(1)纠纷行为或事实牵连到数个国家;(2)纠纷当事人有数人且居住于不同的国家或其财产、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分布于不同的国家等。而各国在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时,一般以这些因素作为基本依据,这就势必会出现同一纠纷数个国家的法院都可主张管辖的局面。
2、由于目前世界上尚没有一个各国通用的、统一的国际民事管辖规则存在,各国在依其国内法确定自己的涉外民事管辖权时,不仅竭力扩大自己的管辖权范围,而且规定了不同的管辖基准,甚至就同一事件,规定了数个并列的或平行的管辖基准;或就同一法律术语作出不同的解释、识别,造成国际民事管辖冲突。
3、当事人有较充分的选择法院(法律)的自由与权利,导致国际二重诉讼的产生。
国际二重起诉的存在,不仅导致了国际民事管辖权及民事裁决的严重冲突,致使国与国之间互不承认、执行对方已生效的裁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且导致诉讼重复、无效,迫使后诉的被告进行第二次诉讼,不利于诉讼的经济,从而成为国际民事交往的障碍,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二战后,国际社会做了许多努力,试图避免、消除此种现象。然而,由于国际二重起诉无法通过颁布强行性规定来解决,而纠纷事实或要素牵连到数个国家的情况又是一种无法改变的客观存在,因此,避免国际二重起诉的产生只有各国司法机关对自己的涉外民事管辖权进行自我节制或对当事人选择法庭的自由予以适当限制。各国司法机关的态度如何,实际上就成了能否避免、消除二重起诉现象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