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宪政角度说.尽管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承认社会契约论,我国政府主导的学术界也不认可,但事实上,人们还是很愿意用社会契约论对国家和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解释、说明、构建。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有条件的转让、赋予,此种条件便是权力的行使不得损害人民的利益。因此,人民主权原则是现代民主国家公认的基本原则,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宪法都规定了这些原则。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此条便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确认,也足国民税权的宪法依据。另外毕竟国家只是一个观念上的存在物,属于国家的权利还需要国民以一定程序行使并落实。由此可知国民税权是国家税权的源泉。除人民=}三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也是为各国所公认的宪法原则。基本人权理所当然包括生命、财产、自由等人之生存、人之为人所必需的权利。其中生存权和财产权又是重中之重。上文说及的国民税权有属于财产权之内容,财产权是生存权之物质保障,国民税权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二)从法理角度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经由了三个阶段:即权利义务不可分阶段、权利义务对立阶段、权利义务一致阶段。大致对于原始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在现代法治社会,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对等性。公民的纳税义务对应了国家的税权,国家在享有税权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职责,那就是对国民税权的尊重,即应自觉的把税收开征征管、使用置下人民意志的安排之下。在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国民都对应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从而使利益在两者之间得到较优的配置。
(三)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税收法定原则早在1215(《自由大宪章》得到确认,此后为各国所接受。英国大宪章规定: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存朕之王国内不允许课征。税收法定对防止行政权力的专横、防止国家机构滥用权力有很好的作用。而尽管学者们极力呼吁,税收法定原则仍然未能写入新近的宪法修正案之中,此次修宪尽管写入了“公民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但还是留了一个遗憾。
(四)从国内实情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各方面立法不尽完备,各项制度改而未善立,市场经济秩序一时不免有点乱,财经领域更存在不少问题,一些部门巧立名目乱收费事件经常能见,贪污腐败鲸吞纳税人税款问题严重终于引发了自上世纪末以来的“税改费运动,引出了中央严加整顿吏治的决心。可惜轰轰烈烈的运动并没有使国民收入分配体系中的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