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国际二重起诉,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当事人是同一的,即两诉的当事双方相同且原告同为一人。两诉的当事双方虽然相同,但原、被告的地位逆转,是否构成“同一的当事人”,学者们的观点不尽相同,但多数人是持肯定态度的。
(2)诉讼请求(标的)是同一的。民事诉讼以解决围绕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的存否而产生的纠纷为终局目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判断当事人争执的法律关系或权利关系是否为“同一的”是不会有多大问题的,但在某些场合,特别是在给付之诉的场合,因当事人基于不同的法律而提出同一的请求(如同为损害赔偿请求,既可基于契约关系而提出,又可基于侵权行为而提出),诉讼标的是否为“同一的”,学者们的看法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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