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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的法理分析

放弃继承权的法理分析

(一)继承权放弃的性质

继承权是一种兼有身份权与财产权性质的权利,对于继承权放弃的性质,目前学界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继承权的放弃仅具有放弃财产权的性质;二是认为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纯身份权的放弃;三是认为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复合性质的行为。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继承权的性质本身是一种私法权,兼有身份权和财产权的性质,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对与身份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放弃,兼具身份性与财产性,是一种复合性质的行为。

(二)继承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继承权一经继承人为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故为单独行为。继承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而且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仅由其一方意思表示即可以成立,不需意思表示一致的达成,因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三)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

继承权的放弃体现的是一种权利的放弃,根据法理,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得放弃,除非权利的放弃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继承法律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为继承人与第三人,其中第三人主要是指债权人。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对其他继承人有利而无害,况且由于我国采取限定继承原则,继承权的放弃与继承权的接受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并不会产生多大影响。因此我国法律允许继承人放弃能够为其带来利益的继承权。

(四)继承权的放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的放弃作为一种权利的放弃,是继承人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情形下而为的法律行为,体现了民事主体按照其自由意志处分个人事务的意思自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