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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的性质

劳动权的性质

(1)劳动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与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劳动权是由宪法和劳动法所规定、由劳动法和刑法所保障的权利。由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为劳动基本权。由于各国宪法规定上的差异,劳动基本权的内容不尽相同,但劳动权都包含狭义的劳动权,即工作权。劳动法是规定和保障劳动权的基本法律,大量的劳动权是通过劳动法来规定的。即便是劳动基本权,也必须通过劳动法加以具体化,才能保障实现。劳动权是经济权中重要的权利。劳动权是指公民依法参加劳动及享受与之相关待遇的权利,包括就业权、劳动报酬权、福利待遇权、就业训练权、受职业教育权、休息权、休养权、休假权、退休权、社会保障权、企业民主管理权、男女同工同酬权、创造性工作受鼓励和帮助权。我国宪法第6、16、17、19、42、43、44、47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1994)第3条依此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形成劳动关系,或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使劳动权的基本内容有:①平等就业权;②选择职业权;③取得劳动报酬权;④休息休假权;⑤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⑦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⑧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⑨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

(2)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内涵。

近年来,研究中国社会问题和农村问题的学者把“市民权”这个概念用于解决农民工问题。与“市民权”对应的英文词是:citizenship,也被译为“公民权”。主要是指当前中国社会中拥有居住地城市户籍的市民所享受的相关权利。“市民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居住权,如提供公益性住宅、廉价商品住房、住房补贴等等,此外有受教育权,以及享受城市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的权利,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有享受城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权利等等。由于“市民权”对应英文单词citizenship,也可以被翻译为“公民权”。“公民”概念一般指国民,对应于政治权利意义上的社会成员,所以“公民权”主要指一国公民的法定权利。而“市民”概念一般指城市居民(一般特指拥有城市户籍的居民),对应于经济权利意义上的社会成员,“市民权”主要包含与市民资格相关的身份及权利。从人权理论上讲,“公民权”或“市民权”属于消极权利,只涉及身份问题,但由于我国户籍制度承载了太多的附加功能,这些功能就不仅仅是身份区别了,更重要的是利益区分。非城市户口在城市不能享受到与市民平等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它们属于积极的权利。从这些论说可以知道,市民权构成了一定社群中人最基本的尊严性主张与利益性主张。

诚如德沃金所讲,是每一个生活于其市民社会中人的“政治王牌”“市民权”和“公民权”这两个概念存在语境上的差异,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对它们含义的理解很重要。就保护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言,涉及到的是市民权问题,他们应该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身份和社会权利;“劳动权”和“市民权”这两种权利看似处于不同的层次,但在社会结构转型和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讨论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时,它们的关系就非常密切了,政府一般通过限制农民工的劳动权来限制他们的市民权,从而防止其身份转变。由于我国国情和财政体制等原因限制,大多数地方政府都不能同时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和“市民权”。对于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来说,“劳动权”是基础,“市民权”是本质,都与农民工权益息息相关,二者不可或缺。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应当通过保障农村人口的“劳动权”进行突破,最终落脚于对其“市民权”的保障上。保护农民工权益,首先要赋予农民工劳动权,让他们有在城市里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属性而备受关注。从历史上看,劳动权作为一种标示劳动者人格独立、蕴涵劳动者利益的人权类型,诞生于职业劳动得以社会化、普遍化、契约化的资本主义时期。从劳动权诞生时起,劳动权的发展与法律保护就成为人权事业发展与人权法律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人权的内容与人权概念一样,都是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人权的内容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划分归类。其中的一种划分方式是把人权分为人身方面的权利、财产和经济方面的权利、政治和文化方面的权利。从劳动权的内容构成来看,劳动权涉及了人权的所有层次。属于人身方面的权利有职业安全权、自由择业权、休息权;属于财产和经济方面的权利有劳动报酬权、福利权和社会保障权;属于政治、文化方面的权利有结社权、职业教育权、民主管理权和罢工权等。可见,劳动权既包含人身权、财产权,同时也包含政治参与的权利。发展劳动权必须从人身、财产、政治参与这三个方面做出努力。

(3)劳动权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劳动权与生存权、发展权密切相关。

劳动不仅是公民获得财产的最基本途径,而且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因此,劳动权是公民生存和发展权中的重要内容。生存是人类的第一公理,人类的一切权利的享有都以获得生存为前提。生存权赋予其他权利以意义,是其他权利之本。劳动权包括工作权、劳动报酬权、职业安全权和社会保障权,这些权利都有一个共同的功能,就是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和生活。确保劳动者健康地生存,有保障地生活,这是劳动权的生存理念。人类不仅要生存,更要不断发展,发展同样是人类的需求,是人类社会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不发展,社会就不会进步;不发展,就不能创造出日益辉煌的人类文明。社会的发展与人的发展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社会的发展为人的发展创造条件,人的发展又是社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人的发展应该是全面的、突出质量的发展。人的发展需要诸多条件:人格独立、行为自南、时问保证、经济支持、社会促进。在这些方面,劳动权都予以保障。在时间保证、经济支持和社会促进方面,劳动权的保障功能尤为突出。休息权为劳动者的全面发展提供可以自由支配的闲暇时间。劳动者获得了工作以外的自由时间,才能从事各种政治、社会和文化活动,全面锻炼和完善自己。正如马克思所说:闲暇时间的获得,是人类从必然王围走向自由王国的开始。艾伦·布坎南也指出:“在某些方面可以说,摆脱劳作而扩大自由(即闲暇)比扩大消费更可取。”劳动报酬权为劳动者的全面发展提供经济支持,劳动者有了可靠的经济收入,才能进修、社交、旅游,全面地提高素质。职业教育权为劳动者职业素质提高提供了一种社会途径,劳动者通过系统的职业培训,有助于扩大择业领域和提高劳动效率。总之,确保劳动者获得全面发展的机会和条件,是劳动权的发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