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从其所包含的内容来看,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劳动权表明所有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的参加社会劳动的机会。
即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不分种族、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和居住地区等差别,都有平等的机会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这里所称的干等,并不是指参加社会劳动的工种绝对相同,而是指就业机会相当,在就业机会方面,不得因为某些方面的自然差异而予以歧视。另外,它也不是指在参加社会劳动的机会方面拉平均主义。平均主义要求取消一切差别,在各方面实行绝对均等,它实质上是脱离社会发展规律的不切实际的空想。劳动权只能由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不享有劳动权,因为参加劳动,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
2.劳动权表明参加社会劳动的公民有权按照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获得相应的报酬或收入。
提供了劳动,就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劳动与报酬不能够脱节,这是劳动权的基本内涵。凡是只提供劳动,不获得报酬;或只获得报酬,不提供劳动,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权,它实质上是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具体表现。提供劳动,但获得的报酬与之不相适应,这种劳动权也是残缺不全的。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权不仅表现为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平等的参加社会劳动的机会,还表现为他有权按照所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得相应的报酬。
3.劳动权具有双重性,表现为劳动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
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当从事劳动,任何懒惰、寄生和游手好闲的行为都是劳动权所不允许的。劳动权的这一特征要求我们不能用孤立的观点来看待劳动权,既要克服只强调劳动权利,而忽视劳动义务的错误思想,又要克服只强调劳动义务,而忽视劳动权利的不正确观念,要明确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体现着公民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高度统一;国家越是保证公民劳动权利的实现,就越能发挥劳动者自觉劳动的积极性,而劳动者越是自觉地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也就为实现自己的劳动权提供了更加雄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