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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的限制

劳动权的限制

从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劳动权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劳动权的实际行使主体则要受到以下条件制约:

(1)年龄。《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劳动法》第58条规定,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为未成年工,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2)健康。主要涉及岗位对健康的特别要求、残疾的限制和妇女生理条件的限制。

(3)智力和能力。这主要涉及精神健全与否、文化水平和技术水平的高低。

(4)行为自由。这主要是指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需的行为自由。例如,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自由刑的公民就丧失了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此外,在涉及集体性的权利方面存在更多限制。例如,在团结权方面,往往会禁止警察职员或者海上保安人员等加入团体。而在相关的争议与协商方面,也往往会禁止国家公务员以及地方公务员介入或煽动争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