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中的劳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障,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该宪法条款既表明了我国公民劳动权的基本内容(如获得就业前职业培训;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劳动安全和卫生保障等),亦明确了为实现公民的劳动权而对国家设立了相应的义务(如:提供就业前职业培训;发展经济,制定劳动力市场政策,创造就业条件;加强安全管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等)。
2.《劳动法》中的劳动权
《劳动法》第三条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劳动权基本内容具体化为:平等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此外,《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开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