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一个当事人为非正当当事人?从逻辑上说,这种识别可以从肯定与否定两个角度分别进行。肯定的角度应该如上述概念所表明的那样,把那些属于非正当当事人的情形全部包括进来;否定的角度应该是根据非正当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是一个相互矛盾、又在当事人这个属概念下相互依存的特点,把凡是不能成为正当当事人的当事人都划到非正当当事人中去。由于实际发生的纠纷千差万别,所以,判断个案中的当事人为非正当当事人与否,有时候需要从两个方面分别分析。
一般而言,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正当当事人。这就是说,权利和义务争执的双方都是正当当事人。但是,在进入实体的诉讼程序之前,无从知道争执的双方是否真正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所以,在诉讼案件经过实体审理,法院判决将会出现以下五种可能的结果:(1)实体的权利和义务基本在判决中得到认定;(2)实体的权利人没有得到胜诉判决,被全部或部分驳回诉讼请求;(3)实体法律没有对原告的权利作出规定,但是法院的判决满足了其诉讼请求;(4)原、被告之间虽然相互争执,但是实体法律没有对原告的权利作出规定,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5)原告或被告双方争执的事实或法律关系没有任何关联,法院不仅不能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以诉讼不合法驳回起诉。上述五种情形,在第(1)种、第(2)种情况下,当事人都有正当当事人资格,在第(4)种、第(5)种情况下,有关当事人却是非正当当事人。而第(3)种情形又如何呢?司法的功能是解决纠纷。即使法律对当事人的纠纷没有纳入法律规范予以调整,但是,法院不得拒绝裁判。一旦某种不为法律所明确规范的权利通过判决被确定下来,这种纠纷的有关主体不能不是正当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