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院审理非讼事件,代表国家权力积极干预私权关系的形成,可以及早安定私法秩序,以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保障民事交往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还可以起到疏减诉讼,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如经过非讼程序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可以及时保护申请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防止纠纷发生,减少诉讼;认定财产无主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可以防止财产因长期所有人不明成为他人争夺的对象,而导致财产纠纷;公示催告程序中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可以及时防止可能因冒领、兑付、票据交易而发生的纠纷。这些纠纷如果经常发生且大量存在,既会增加现实生活及经济秩序中的不安定因素,更难免会增加诉讼,也会造成当事人的诉累。
其次,依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是那些非司法程序及方式不能对其发挥作用或者保护力弱的事项。以司法权对其加以保护,能够更有效地实现法律对它们的影响和作用,从而达到使其受到法律规制以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或某种事实状态的功效。如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任免、股份卖出许可等无实体权利争议的公司事件,只有司法权的介入,依非讼程序进行才能更有利于使某一股东权行使享有的法定事实状态得以确认、变更和消灭,从而实现股东应有的权利。同时基于司法的严谨性和权威性,相比其它非司法程序及方式而言,法院审理非讼事件,无疑能更充分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裁判结果更能代表国家的公信力。
最后,从审理程序运行机制角度来说,法院专门设立非讼程序来审理非讼事件,更能满足非讼事件对审理程序的内在要求,有利于程序的妥当性运作,符合现代民事审理方式向多元化发展的要求。而且非讼程序具有简易、迅速、灵活的特点,依非讼程序审理诉讼事件(在理论上被称为非讼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现代社会中人们对诉讼迅速、经济的追求;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出现了扩大化。“二次大战后,随着社会的变迁,法院的负担日益繁重。:于二是基于诉讼经济和扩大诉讼制度解决纷争机能等考虑,非讼事件程序的适用出现了扩大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