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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的内容

法制的内容

现时期,中国学者比较认同的看法是把法制作为一国或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来把握,认为法制不仅包括一国和一地区的静态的法律制度,还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各个动态的环节;也有学者认为还应该包括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构成法制的法律意识对法和法律运行的各环节起着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同法相一致的法律意识对法和法律运行的各环节起着积极作用,而同法不一致的法律意识对法和法律运行的各环节起着消极作用,不构成一国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法制)的组成部分。苏联学者阿列克谢耶夫认为,法制(Legalsystem)不仅包括法(虽然它是中心),而且包括法律实践和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意识。美国学者梅里曼指出,不应混淆法制和法两个概念,法制不仅包括法(法律规则),还包括许多其他因素:法律外延、法律内涵、法律文化、法律结构、法律角色、法律过程。其中法律外延指法律作用的范围,即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之间的界限;法律内涵指法影响人们的程度,即人们是否愿意通过法律解决争端;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内在逻辑,表现在受历史条件制约的人们关于法的性质及应用的观点之中;而法律结构(法院、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律角色和法律过程则共同构成了法律机器,它们是法律规则得以发挥作用的必不可少的机制。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制的上述构成因素都处于重要的相互联系之中。如果两个法制的法律规则类似,但其他构成因素不同,很可能是由于同样的规则、同样的法律词汇在两个法制中有完全不同的功能含义。

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法制进行划分。首先,按照法律制度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反映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将历史上出现的法律制度分为四种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其次,按照法的历史传统、法的结构、法律渊源和法律实践的差别,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再次,按照宗教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可以分为宗教法系和世俗法系。最后,按照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法的重要性程度以及法律意识的特点,可划分为远东法系或中华法系和以西方国家为代表的西方法系。其中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是当代中国法学最普遍运用的法制分类。

在当代西方比较法著作中,对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最流行的分类就是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的分类,他把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划分为大陆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和其他法律制度(包括伊斯兰法、印度法、远东法和非洲法)。这种划分的方法虽然为许多西方学者所接受,但他的最大不足就是划分标准不一。其中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之间的区别在于法律传统和法律技术,而社会主义法系与它们之间的区别则在于社会政治制度。但是从社会政治标准看,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是相同的,都属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范围。大陆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不是对称的三大法系。至于达维德所说的“其他法律制度”,与上述三大法系的区别又各不相同:有的侧重在社会政治制度上,有的侧重在宗教的地位上,有的则侧重在法律的地位,它们往往反映了第三世界国家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文化、历史传统。

一国法制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社会生产力与生产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这种矛盾存在于一切社会之中,并推动社会形态不断发展变化,从而必然引起作为上层建筑的法由一种历史类型过渡到另一种历史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