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1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 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制作协助扣押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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