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这个词产生在八十年代初,当时,改革开放的大潮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许多工厂、企业、出现停产、半停产状态。由于没活儿干,许多职工拿不到工资,生活陷入困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职工可以办理“停薪留职”自谋出路。具体是由企业与职工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停发工资,保留职工身份),期限是一年,期满后可以回厂续签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自动离职”:是针对停薪留职期满后,不按规定续签《停薪留职协议》,或者是未经单位许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又不办理辞职手续的人,对这部分人的处理,是根据《厂规厂纪》和《职工奖惩条例》按旷工或违纪处理的。
“停薪留职”这一新生事物兴起后,许多职工纷纷下海经商,卖服装、倒钢材、开商店、办工厂,极大丰富了当时供不应求的市场,给计划经济体制带来一股清新空气。
那时我们单位有许多职工都办理了停薪留职,有的卖服装,有的几个人搭伙开公司,还有的承包餐饮业。有几个做的不错的,在1994年实行“劳动合同制”签订《劳动合同》时办理了辞职手续。
当时规定“停薪留职”最长不超过两年,但后来一直延续了十多年。直到实行劳动合同制后,才取消这一“特殊政策”。
有些职工下海经商没赚到什么钱,可又不愿意回厂受纪律约束,因此长期不上班,也不请假。
根据《厂规厂纪》和《职工奖惩条例》相关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将这些人按“自动离职处理”。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前,凡是自动离职职工,工龄清零,如果再上班,需要重新办理招工表,工龄从二次招工计算。
“停薪留职”和“自动离职”都是在特定时期产生的特殊情况,已经成为历史。自从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这一特定政策就完成了它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