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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经济行为。其特点是,兼并企业可以利用被兼并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迅速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实现规模经营,增强竞争能力。从全社会来看,企业兼并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原则

在中国,企业兼并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在竞争中实行优胜劣汰,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企业兼并要以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使资产存量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形式

企业兼并的形式主要有:

(1)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其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4)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在中国,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在确定其被兼并时,应先按照承包或租赁条例规定,办理中止合同手续。

程序

除控股式外,企业兼并一般须经如下程序:

(1)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洽谈,初步确定兼并和被兼并方企业。

(2)对被兼并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清理债权债务,确定资产转让底价。

(3)以底价为基础,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成交价,自找对象的可以协商议价。被兼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交价,要经产权归属的所有者代表确认。

(4)兼并双方的所有者签署协议。

(5)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及法律手续。

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必须经合法评估组织运用科学方法进行评估作价,并对全部债务予以核实。

兼并资金来源和收入处理

在中国,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是用企业留用利润、企业结余的折旧基金、计划内用于投资的银行贷款、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债券、股票等筹集到的资金。企业兼并后的产权,原则上谁出资归谁所有。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企业产权归属不清的,其净收入视同国有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