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装修后的一处房产转让,与购买方签订两份合同,分别收取转让房屋的价款和装修费,装修费部分是否可按建筑业装饰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号)规定,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人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4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