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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务员法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公务员制度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准确地把握时代特征,科学判断我们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集中全党智慧,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创新,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面向21世纪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公务员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行制度创新和设计,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公务员法从现阶段的中国国情出发,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着重解决和规范公务员制度中的主要问题;同时,保持公务员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吸收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制度。

二、公务员制度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对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作了完整、准确的表述。党的基本路线可以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四项基本原则是指,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上述规定,集中表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这也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中核心的部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代表和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党和国家的一切工作都要坚持基本路线.公务员制度也必须坚持这条基本路线,这是公务员制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的根本保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把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摆在首要地位。围绕发展社会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把改革作为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各项工作的动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

三、公务员制度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党的干部指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由共产党党员出任的机关、团体、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是党在进行革命斗争过程中形成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针对党和国家干部队伍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实际情况,邓小平同志提出了“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四化”方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以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以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为目标,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公务员制度”。公务员队伍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当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公务员法全面体现和贯彻了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其中最直接的规定是: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对于公务员晋升职务,规定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四、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党管干部主要是指各级党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各级、各类干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包括考察、选拔、推荐、任用、监督等各个环节。党管干部原则,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个重要保证,是党和国家干部管理制度的根本原则,也是坚持党的领导在干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党的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的组织保证。党管干部的实质,就是要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包括制定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管理和推荐重要干部,做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等。作为一个执政党,如果不直接选人用人,党的事业就会失去组织保证,党的领导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党管干部的原则,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公务员法是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在具体制度中体现党对各类公务员的统一管理,为党管干部提供了制度保证。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表明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它体现党的组织路线,是为党的政治路线服务的。这一点与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有着本质不同。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强调所谓的“政治中立”原则,要求公务员不得参加竞选,不得参加竞选募捐等党派活动,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带有所谓的“政治倾向性”等等。它们的“政治中立”主要是对党派保持中立,这是在多党竞争体制下为了保持国家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而规定的原则。我国不存在多党竞争的问题,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公务员只有在公务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才能保证行政管理的正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