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百科大全 |

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公务员承担着依法履行公职、服务公众的职责。其对于整个国家社会的正常运转、社会良好秩序的维持、公民权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务员所管理与服务的领域几乎是无所不包的,对外而言有国家的外交、在外国的公民权益的保护以及在外国的本国公司利益的维护等,对内而言有国家事务的管理、社会秩序的维持、公众安全的保护、公民福利的保障等等。公务员所管理与服务的领域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务员体系一旦停止运转或者运转出现了问题就会对公民的权益甚至国家的安定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严格规定公务员的条件。根据本条规定,公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国籍是自然人被确定属于某一国家成员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身份,是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惟一标准。就国籍的对内意义而言,一个人一旦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后,就可以享受该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该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因为出生而自然取得国籍,这种国籍称为原始国籍;二是因加入一国而取得该国国籍,该种国籍又称取得国籍。对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三项原则,一是血统主义原则,即确定一个人的国籍以其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依据,而不问其出生地为何国;二是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以出生地作为子女取得国籍的依据,而不问其父母属于何种国籍;三是混合主义原则,即将血统主义原则和出生地主义原则结合起来确定子女的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我国国籍采取血统主义为主并辅之以出生地主义的混合方式取得,即:父母双方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籍;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加入中国国籍。

担任公务员是公民的一种政治权利,只有是一国的公民才能够享有此项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是公务员应当具备的首要条件。

2.年满十八周岁。

所谓十八周岁,是指公民从出生之日起到第十八个年份同月同日的实足年龄。将公民担任公务员的年龄规定为十八周岁,主要是基于人类成长的自然规律与社会实际。到了十八周岁左右,人的生理和心理已经趋于成熟,具备了辨别自我行为的能力,所以通常以十八周岁作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一个界限。正是基于人类成长的这一规律,许多国家将18周岁确定为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标准。另外,规定十八周岁还因为有一部分领导成员公务员,其需要通过选举才能担任公务员。我国行使选举权的年龄是十八周岁。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根本制度的总纲领、法律体系的核心与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任何公民都应当遵守宪法。公务员作为公民也应当遵守宪法。在这里,公务员拥护宪法具有更深的涵义,即忠于宪法,不得反对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品行属于道德的范畴。道德是人们思想和行为上的有关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方面的观念与原则的总称,它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与实现。道德以观念的形态存在于个人的意识或习惯性的行为之中,在人的潜意识深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个人只有具备良好的道德才会行为端正,遵纪守法。公务员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只有具备良好的道德与品行,才能够承担重大的责任,才能够实践民主与法治,维护国家秩序、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因此,良好的品行对于公务员来说极为重要。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公务员只有拥有健康的身体,才能够精力充沛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而且,健康的身体也是正常智力的物质基础。这里要求的是能够正常履行职责,不同的公务员的职位对于公务员的身体条件要求是不同的,例如对长期在野外、高原上工作的公务员的身体条件就会要求比较高。需要指出的是,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是相对职位的要求而言的,不能够对公务员的身体条件提出超出职位身体条件要求的高标准甚至不合理的标准。例如,一个简单的抄写职位的身体条件要求就可以放宽,哪怕是一个残疾人也可以胜任。要坚决制止与杜绝不合理的甚至是歧视的身体条件要求。为了保证身体条件要求的统一与合理,本法专门规定,公务员“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公务员要能够履行公职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与工作能力。现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社会管理高度复杂,这对于公务员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在公务员法草案中,原先的用词是“学历”,但在审议公务员法的过程中,考虑到学历的涵义比较狭窄,已经不能够说明一个人的文化水平,故对此作了修改。文化程度的涵盖面比较宽,一个人通过自学也许没有相关的学历,但是其文化水平可能已经达到了相应的同等学力水平。工作能力主要是指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公务员必须具有与职位相应的工作能力。一个人也许有较高的文化程度,但并不意味着工作能力一定高,因此对两者同时提出了要求。需要指出的是,公务员所应具备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应当与职位相匹配,即级别较高、处理复杂事务的公务员职位需要具备比较高的文化程度,而一些简单的职位只需要一般的文化程度与工作能力即可。在现实的公务员招考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报考人员都应考虑好职位的要求,以免浪费人才,浪费社会资源。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规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务员需具备的与职位要求相关的其他资格条件。此处的法律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这里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一个公民担任公务员的最低要求,反过来说,并不是具有这些条件必然成为公务员。录用公务员时,还需要考虑每个职位任职的资格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