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沙治沙法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条内容如下:
主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土地沙化是指因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破坏、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法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法所称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本条是关于本法调整范围及有关名词定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法律对人、事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行为适用。关于防沙治沙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法第四十七条已作规定。本条第一款则对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对人、事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主要包含两层意思:
(一)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陆域范围。它包括在我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一般讲,法律的地域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防沙治沙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可在我国境内。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防沙治沙法没有被列入这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防沙治沙法不适用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我国沙化土地主要分布在北方13个省区,这些地区是防沙治沙的重点地区。但根据全国沙化土地的普查结果看,在黄淮海平原及长江以南的其他一些沿海、沿河和沿湖地区也分布着零星的沙地。我国沙化土地分布的区域包括除上海外(不包括台、港、澳地区)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851个县(旗)。因此,防沙治沙工作不仅仅是西部地区的事,而是关系到我国整个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的大事。
(二)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一切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单位”,可以是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外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个人(包括农牧民、个体承包户),也可以是外国人。上述主体在我国境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的,不论是营利性治沙活动还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治沙活动,都必须遵守防沙治沙法。
二、本条第二、三款对涉及本法适用范围的“土地沙化”的含义作了规定。关于土地沙化的定义,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这里介绍几个与“土地沙化”的有关的概念,以便进一步理解“土地沙化”的概念,需要介绍和明确“沙化”、“沙漠化”、“荒漠化”三个不同概念。“沙化”不是指土地沙化而是指土壤沙化,具体地讲是土壤的物质组成中较小的颗粒的减少、有机质的损失、较粗大(沙)物质相对集中的过程;“沙漠化”是一个地理景观变化(环境、植被、水等)的过程,指景观或地理环境向类似沙漠的土地退化过程;“荒漠化”是指因气候和人类活动造成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1994年我国加入《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规定,“荒漠化”包括沙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退化。本法所称土地沙化的概念本条第三款作了规定,即“本法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本法所称的土地沙化的原因主要是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土地沙化。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主要考虑是:土地沙化的不断扩张,有自然原因,但主要是因人类不合理的活动所引起的,这些不合理的活动主要是在农牧交错区盲目开垦(大规模的毁草毁林开荒,破坏植被,造成地下水位下降,使原来的滩地、固定沙丘变成流动沙丘)、过度放牧(据统计,沙化地区草场超载率高达50~120%,有的甚至高达300%)、滥采滥伐(薪柴需求量巨大,滥采滥伐,造成大量沙生植被破坏,加剧了土地沙化的进程)、滥挖野生中药材等沙生植物(主要是采集固沙作用大、经济价值高的甘草、麻黄、发菜)、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大水漫灌、河流上中游修建水利工程不合理,造成下游水量减少或断流、过度开采地下水).
近百年来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引起的土地沙化对生态环境破坏是最为严重的,人类的这些不合理活动引起的土地沙化主要分布在农牧交错区,且与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如能妥善安排好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土地沙化是可以预见并能控制,也是有能力治理的,建国以来我国的防沙治沙活动实际上也是以治理这些沙化土地为重点的。对因自然原因造成的土地沙化,形成的原生性沙漠和戈壁,目前还难以预防和治理,也没有必要进行治理。外国对原生性沙漠和戈壁也均未进行治理。因此,本法着重规范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土地沙化的预防和治理活动是符合实际的,对我们坚定防沙治沙信心是十分必要的。
三、本条第四款对本法所称沙化土地作了规定,即“本法所称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本款之所以明确沙化土地的概念,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治理的范围,使治沙活动建立在切实可行的基础上。根据目前的监测结果,我国已经沙化的土地约为168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北方的13个省区。其中,难以治理或者不需要治理的戈壁约67万平方公里、原生性沙漠约49万平方公里,戈壁和原生性沙漠约占2/3,即116万平方公里;在当前的技术和经济社会条件下可以治理的约占1/3,即52.9万平方公里,这部分沙化土地主要是因人类不合理活动引起的。还有近9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具有明显沙化趋势。根据上述统计,可以初步得出目前我国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面积约为142万平方公里。这里讲的数字是为了说明和理解沙化土地的概念,仅作为一种参考。我国沙化土地的具体范围,将由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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