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职不是行政处分,根据《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62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免职不属于接受处分的形式之一。
2、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4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五)辞职或者调出的;(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该条例规定的是组织处理方式,不是行政处分的措施之一。条例中,仅有(二)受到责任追究免职和(四)因违纪违法免职外,其他免职形式均不具有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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