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主旨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的基本原则,也是委员会制的决策规则要求。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统一行动的要求所决定的。村民委员会要统一自己的行动,但村民委员会内部有部分成员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村民委员会内部不可能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完全保持意见一致。村民委员会是委员会制,不是行政首长负责制,村民委员会成员都有表达意见的权利,而不能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个人说了算。这样,只有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来解决村民委员会组织内部不同意见的分歧,统一村民委员会组织的行动。
公开透明是村民委员会的基本工作原则。任何一种权力在其行使过程中都容易出现权力的滥用或者腐败,村民委员会也不例歼。坚持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增强村民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村民的监督,既是杜绝村民委员会暗箱操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制约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权力的有效方法,是保障村民知情权和其他权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
村民委员会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好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完成自己的各项工作任务,提高办事效率,为广大群众办好实事,应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使村民委员会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做到有章可循,又便于接受群众的检查和监督。具体制度应由村民委员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乡、民族乡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应遵循合法和实事求是原则,要符合法律法规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切实可行、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村民委员会还应当注意抓好各项制度的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