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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村、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径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主旨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与作用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党和国家提出的一项新要求。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2005年,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进行了部署。200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本次法律修订中对这个问题正式作出了规定。

村民委员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审计机构)通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来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它包括两种具体形式:一是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二是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包括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罢免、辞职、职务终止等离开本岗位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当先审计后离任,未经审计,不得解除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农村基层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促进农民群众选出作风正派、廉洁公正、为农民办实事的村干部,有利于强化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促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为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和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基层组织保证。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村财务收支情况;本村债权债务情况;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如转移支付资金、退耕还林资金、扶贫资金等的管理使用情况;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步骤通常包括如下几方面:第一,进行审计前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目的、意义和审计的基本程序,审计部门下派审计组的基本情况,审计组的联系方式,承诺对群众反映的属于审计范围内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等。第二,做好审计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制定审计方法,确定审计组织形式,制订审计时间计划,进行相关部门沟通等。第三,正式开展审计。第四,审计结果公示。第五,审计总结工作。审计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在审计中要注意正确把握几条原则:一是权责对应原则,权力和责任是相互统一的,拥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二是界定责任原则,注意划分不同责任期间的责任归属,不能把前届干部的责任划归本届干部,也不能将本届干部的责任推给前任或下届干部。三是全局利益原则,防止少数干部为了扩大政绩,采取短期行为或损害村民公共利益。四是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原则,掌握主流和支流,是工作失误还是徇私舞弊,既不能放纵违法乱纪行为,也不能单纯找问题,挫伤村干部的积极性。

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