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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加强管理,严禁毒品流入,并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

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主旨

本条是关于戒毒康复场所管理和戒毒康复人员劳动报酬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戒毒康复场所管理的规定,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戒毒康复场所要通过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防止毒品流入;二是戒毒康复场所应当调动戒毒康复人员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1.戒毒康复场所首先应当确保是一个没有毒品流入的场所。国家禁毒委员会倡导戒毒康复场所要采取有一定约束性的、开放式的管理模式,既严防毒品流人,确保戒毒康复人员在无毒环境中康复生活,又确保戒毒康复人员能够过上正常人的生活,矫治恶习,恢复自尊,提高自我约束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对于依托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的戒毒康复场所,可以参照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检查制度,对进出戒毒康复场所的人员和物品进行严格检查;对单独建设的戒毒康复场所和社会力量兴办的戒毒康复场所,当地禁毒部门要加强指导,必要的时候可以派出人员参与或者监督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测。

2.戒毒康复场所内部应当实行戒毒人员参与的管理模式。如前所述,戒毒康复场所是一个没有毒品流人的特殊社区,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是社区管理的基本要求。因此,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逐步引导戒毒康复人员参与戒毒康复场所管理,通过完善制度、加强戒毒康复人员之间的互相监督,不断提高戒毒康复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坚定其戒毒信心,这是目前国内多数戒毒康复场所普遍采取的内部管理方法。引导戒毒康复人员参与场所管理,需要康复场所的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包括物质激励和精神鼓励,调动戒毒康复人员的积极性。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向参加生产劳动的戒毒康复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戒毒康复人员在戒毒康复场所参加生产劳动,既可以将劳动作为戒毒康复的一个有效的辅助手段,也可以通过劳动领取劳动报酬来获得治疗和生活的费用。参加生产劳动还可以帮助戒毒康复人员提高劳动技能,树立成功戒毒和回归社会的信心,从而为其最终离开戒毒康复场所回到社会中生活做好准备。同时,戒毒康复人员是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参加生活劳动的,其与戒毒康复场所之间的劳动关系主要是合同性质的,戒毒康复场所应当根据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